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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2013-01-30 20:52:26 来源:www.yunyuhome.com

        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1、孕妇享有不被降低工资的权利

        在我国,工资分配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

        2、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

        3、关于女职工的劳动时间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

        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即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矿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本文标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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