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拟增8天,30天晚育假还有吗?
昨天,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虽然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的,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但是女职工们认为,虽然产假多了8天,但还有不少急需要解决的细节问题没有明确,比如喂奶假、男性陪护假,女职工痛经假等。此外,还有人提出疑问,产假增加了8天,目前江苏明确规定的30天晚育假还有吗?
产假
198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对于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没有明确放假天数,只是让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不过,对于流产的女职工,江苏早有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征求意见稿中,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另外,参照原劳动部有关规章,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争议
总天数多了还是少了?专家看法不一
产假增加8天,会影响晚育假的天数吗?
据中广网报道,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现在基本上所有人都是晚婚晚育,所以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他表示,现在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对此,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传教育处处长燕宁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征求意见稿与计划生育条例里面的奖励政策不冲突。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明确了奖励方式是延长产假,我们江苏也制定了相关条例。”燕宁介绍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对于这类人群江苏也有界定,“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
“我认为,不管产假怎么定,我们只要在产假的基础上延长晚育假就行了。”燕宁说
本文标题:女性产假拟增加八天
地址:http://www.08765.net/yunyu/yunqi/jpsj/100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