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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未婚先孕 自食苦果
2014-06-09 15:10:32 来源:


 




近几年,随着人们观念的解放,非婚同居,未婚先孕、未婚先育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如果女性朋友未婚先孕、未婚先育,双方又不能结成夫妻,不论女性同胞是否把孩子生下来,都会给女性同胞身心上带来巨大伤害,另外如果把孩子生下来还会遭遇孩子落户难,还需缴纳社会抚养费。

【案情简介】

邵女士幼年丧父,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由于邵女士学习成绩不好,邵女士高中还没毕业就辍学打工。2010年年初才刚满18岁的邵女士就到临沂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认识了比自己大10多岁的同事冷先生,冷先生能说会道,对邵女士的关心更是无微不至,邵女士感受到从来没有过的关爱。邵女士和冷先生很快建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2010年夏,冷先生的妻子找到邵女士的公司,并和邵女士吵闹一番,要求邵女士和自己的老公断绝关系。此时,邵女士方知冷先生是有妇之夫,并且冷先生还有个9岁大的儿子,还沉浸在甜蜜爱情里的邵女士没想到自己莫名其妙的就成了“小三”,邵女士不愿看别人异样的眼光,也不愿背后受人的指指点点。邵女士决定和冷先生断绝这种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可遭到冷先生的拒绝,邵女士还是选择了和冷先生分手。两人分手一段时间,邵女士经不起冷先生的苦苦哀求和甜言蜜语,分开后邵女士发现自己还是深深的爱着冷先生的,邵女士心理上也早已对冷先生产生了依赖感。

邵女士内心经过一番痛苦挣扎还是选择了和冷先生恢复恋人关系并继续同居生活,经过这场风波,两人都有失而复得的感觉,两人都更加珍惜这段来之不易的感情。邵女士和冷先生同居期间,邵女士多次为冷先生怀孕流产,2014年1月邵女士再次怀孕,医生告知邵女士尽量保住腹中的胎儿,不然邵女士频繁流产及长期服用避孕药物,可能导致邵女士不孕不育。邵女士打算把孩子生下来,可遭到冷先生的坚决反对,就在邵女士怀孕4个月后,冷先生突然人间蒸发离开了邵女士,虽经邵女士多方寻找,也不见冷先生的踪影。无奈的邵女士找到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李全利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法律问答】

邵女士问:冷先生和他妻子两年多没有同居生活是不是自动离婚?冷先生和他妻子的夫妻关系是不是已经解除?我和冷先生同居4年多,是不是已经构成事实婚姻?我和冷先生算不算合法夫妻?

李律师答:首先冷先生和他妻子的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冷先生和现任妻子才是合法夫妻。

婚姻法规定了两种离婚途径,即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是男女一方起诉到法院,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并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就自动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并列举了五种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的法定离婚条件本身又包含了两个条件:一、从分居期限上看要满两年,分居的时间是在诉讼前连续计算的,因此如果是曾经分居两年或者分居已满两年但在诉讼前或诉讼中有同居行为,即分居期间中断的,也无法按此条处理;二从分居原因上看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客观原因导致的分居也不符合该条件,如因工作原因两地分居。分居是比较隐私的事情,举证有困难。如果一方不承认分居的事实,法院便无法查证。

其次,邵女士和冷先生不构成事实婚姻,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

所谓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地予以认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此间,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因此,虽然邵女士和冷先生同居长达四年多,因同居关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之后,邵女士和冷先生只是同居关系,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事实婚姻。

邵女士问:如果我把孩子生下来,是不是因为我们不是合法夫妻,我们是非婚生育,冷先生就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了?如果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冷先生应该支付多少?现在我怀孕了,冷先生对我不管不问,是不是构成遗弃罪?如果冷先生不支付抚养费,是不是构成遗弃罪?

李律师答:虽然国家不鼓励更不提倡非婚生育,非婚生育不受法律保护,但是非婚生育的子女是无辜的,非婚生育的子女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待遇,如果邵女士把孩子生下来自己抚养,对于不抚养孩子的冷先生仍然要支付孩子抚养费。子女抚养费参照《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父母抚养年幼的孩子是做父母的法定义务,如果冷先生不支付子女抚养费,邵女士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冷先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如果法院判决后,冷先生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邵女士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冷先生拒不抚养孩子,邵女士要求追究冷先生遗弃罪的法律责任,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冷先生符合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所谓遗弃罪(我国刑法第261条),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要构成遗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外,还要求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因为邵女士和冷先生不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不是冷先生的家庭成员,冷先生对邵女士没有抚养义务,冷先生对邵女士不构成遗弃罪。同时,冷先生只有不抚养孩子的行为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遗弃罪,而邵女士还没把孩子生下来,也无法认定冷先生对孩子构成了遗弃罪。

邵女士问:冷先生多次和我发生性关系,导致我多次怀孕流产,现在我怀孕了,他却避而不见,逃避责任,我可以告他强奸吗?

李律师答:冷先生的行为能不能构成强奸罪,关键是看其行为是不是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冷先生和邵女士在同居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但是并非冷先生强迫与邵女士发生性关系,因此冷先生不构成强奸罪。

邵女士问:那冷先生的行为是不是构成重婚罪呢?

李律师答:冷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重婚罪,同时,邵女士也构成了重婚罪。

所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重婚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冷先生有配偶仍和邵女士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构成了重婚罪,邵女士在冷先生的妻子到公司找过之后,知道冷先生是有妇之夫仍和冷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也构成了重婚罪。




法律上并没有对未婚先孕(育)的女性同胞给予特殊保护,女性同胞只能自认倒霉、自食其果。李律师提醒并建议女性同胞本着对自己负责的原则,审慎的对待爱情和婚姻,并自尊自重自爱,学会自我保护,避免受到伤害。
作者: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 李全利律师  电话:1516649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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