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燕之屋燕窝吃出蛆 消费者来讨说法
2013-04-20 16:31:03 来源: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2013年1月23日,原告在被告北京鹭飞燕商贸有限公司的“燕之屋”三元桥店购买了两瓶有厦门市丝浓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燕窝罐头,生产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保质期为12个月。每瓶1239元。当晚原告乘火车到达老家河北邯郸。次日上午原告打开其中一瓶食用了三小勺,下午准备再次食用时,却发现瓶中有极似蛆虫类的异物,当即感到恶心、引发呕吐,并到医院就医。原告此后又对另一瓶未开封的燕窝进行检查,隐约看到瓶身背后“一周内”三字附近有不明黑色物体。次日,原告抵京到“燕之屋”三元桥店反映问题,但该店只同意退货或换货,拒绝赔偿。原告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被告应退一赔十,并承担精神损害和其他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起诉销售商和生产商,要求两个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2 000元。
2013年4月15日9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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