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医院须承担赔偿责任
2013-02-17 16:05:37 来源:
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医院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判决医院赔偿受害人家属7.8万元。
2012年8月6日,受害人李兰到被告处住院治疗。经检查确诊为1、典型葡萄胎;2、中度贫血;3、低钾血症。同月7日实施了无痛吸宫手术,同月14日,医生在没有向原告说明受害者病情的情况下,对受害人第二次实行了清宫手术。术后,受害人血清HCG明显升高,子宫较停经孕周明显增大,存在高危风险,同月15日起被告对受害人实施了预防性的化疗治疗,同月23日受害人出院,共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5365.9元。2012年8月28日-31日,受害人李兰因病情恶化再次到被告处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804.3元。2012年8月31日,受害人转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治疗。经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确诊为1、恶性葡萄胎个人史;2、化疗后骨髓抑制;3、脓毒血症;4、肺炎;5、口腔溃疡。受害人在该医院共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63717.9元,后经该医院向原告说明受害人的病情,原告同意出院。随后,受害人李兰病故。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逐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评析:
一、从侵权法的角度看,根据医疗规范和医疗法律规定,医院在为患者手术时,须告知患者目前的病情发展、拟定的手术方案及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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