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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菜刀伤人 其父母被判赔偿
2013-02-06 01:06:27 来源:

本网讯(通讯员 昌婵 蒋辉) 21岁的李交明患有精神分裂症。邻居唐金兰因琐事曾数落过李交明,并要求其赔偿。几天后,唐金兰路过李交明家门口时被其用菜刀砍伤。因李交明伤人时正处于发病期,唐金兰将李交明及其父母一并诉上法庭。2013年1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一、由被告李有发、蒋玉英赔偿原告唐金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26202.04元,扣除已赔偿的400元,还应赔偿25802.04元。驳回原告唐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李交明损坏了唐金兰弟弟的房屋,2012年10月初,唐金兰为此事数落李交明,并要求其赔偿。10月10日14时许,唐金兰路过李交明家门口时,李交明用石头砸唐金兰,唐金兰躲开后,李交明持菜刀追砍,导致唐金兰受伤。唐金兰伤后当天到全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在该院住院及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15492.8元。本案经公安机关鉴定,唐金兰伤势为轻伤,用去鉴定费500元。经司法鉴定,李交明在本案发生时正处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李交明患精神分裂症两年,在本案发生以前曾有过伤人和损坏房屋行为,本案发生时,被告李交明正处于发病期。其母蒋玉英案发时不在家,其父李有发案发时在其距离20余米远的地方干活,留被告李交明单独在家。案发后,在场人叫来李有发,与其他人一起将李交明手中菜刀夺下,由李有发强行将李交明带回家。因被告李交明无个人财产。案发至今,唐金兰仅收到赔偿款400元。

法院认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应予以赔偿,被告李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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