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0余万粒“毒胶囊”销往18家医药单位
2013-01-21 22:18:58 来源:
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见习记者马超
今天上午,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毒胶囊”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江苏省丹阳市胶丸厂法定代表人胡国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胡国法当庭表示不上诉。
江苏省丹阳市胶丸厂系1958年成立的镇办集体企业,1996年5月改制转让给被告人胡国法。胡国法系该厂法定代表人,厂里的生产、销售、债权债务等所有事务均由其一人承担。
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胡国法从浙江省新昌县儒岙镇购进未经检验的空心明胶胶囊,雇佣临时工进行分瓶装箱,并在包装箱、包装瓶上张贴丹阳市胶丸厂的“丹塔”牌标签,伪造每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然后以丹阳市胶丸厂的名义,分别销售给18家医药单位,共计7000余万粒,销售金额共计80余万元。
2012年4月24日,丹阳市公安局查获了胡国法尚未销售的空心胶囊131箱。经检测,被告人外销的以上所有“丹塔”牌明胶空心胶囊中,铬含量均超过《中国药典》2010年版规定的标准,为不合格产品。另查明,案发前,浙江“毒胶囊”事件被曝光后,胡国法及相关业务单位已召回了部分外销胶囊。2012年4月23日下午,胡国法主动到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国法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从河北省无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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