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订单医药公司送“回扣费”
2013-01-18 10:47:40 来源:
南方日报讯 (记者/周东辉 通讯员/韩雯 李俊杰)医药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长为了扩大自己公司医药品的市场占有率,共同想出了这样一条“潜规则”:每当有医院采购其公司的药品,就将公司销售收入的5%-10%作为好处费,逢年过节往医院领导那里送,以此吸引医院领导决定继续在其公司采购药品。8年间,该公司共送出28万多元的商业贿赂。近日,清新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单位清远市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三部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龙某青、陈某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龙某青、陈某云、陈某在清远市某医药器械有限公司三部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长,他们为谋取竞争优势,扩大其公司医药品的销售,商议以单位名义将公司医药品销售收入的5%-10%作为“回扣费”,用于讨好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医院的领导。为了拉拢与医院领导的关系,每逢节日都有专人负责贿送“红包”。该公司医药“回扣费”、节日“红包”的开支均由被告人龙某青向陈某云报批,陈某云对贿送金额及对象进行审批,然后由财务室支取现金交由被告人龙某青执行,陈某云不定期将“回扣费”、节日“红包”开支情况汇报给被告人陈某。
从2005年至2012年4月间,龙某青多次以公司的名义给予与其公司有医药品购销业务的清远某医院、清新县多名卫生院院长,行贿款项共计284400元。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清新法院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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