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爆料,位于怀柔区的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宝露公司),代加工的饮料存在“早产”现象。12月21日,新京报两名记者以包装工身份进入禧宝露公司,当天,该厂灌装线上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显示为2013年1月1日、2日,“早产”最多达13天。
生产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可以随意篡改和设置生产日期,尤其是将生产日期大大前提,既是一种严重的商业不诚信行为,也是对消费者健康的一种坑害。知名品牌三元核桃花生乳也出现了“早产”现象,再一次重创了企业信誉无疑,更令人遗憾的是,类似的“早产奶品”行为仅仅在三元就不止一次。今年年初,市民佟先生称,家里订了两瓶三元特品鲜牛奶,17日,奶站送的奶竟有一瓶是18日生产的。随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主管表示,目前客服只收到这一例反馈,经初步调查,生产车间和奶站未发现有“早产奶”,公司将继续调查。后经调查显示,“早产”问题属实。
日前在三元再次发生“早产奶”现象,就这家企业而言显然属于一种“屡教不改”行径。在明知触犯法律,也明知会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伤害的情况下,“依然故我”、继续漠视公众利益,这不能不让人心存愤懑。那么,为什么在一些行业屡屡出现类似行为?譬如,出现“早产”现象的远不止三元一家,五六年前,“早产奶”已在国内隆重降生,先是“三鹿原味酸牛奶”标注的生产日期竟还晚于检查日期,紧接着,国内另一著名奶乳巨头光明集团经历了一场涉嫌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的风波。此外,伊利集团也因“早产奶”受到舆论的谴责。而为什么同类“问题”竟然可以屡屡在一家企业出现?
遏止和打击早产奶(食品),并非无法可依。国家质检总局为防止“早产奶”屡屡侵害消费者权益,决定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液态奶必须在外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并特别指明,标签上的生产日期应当标注为该产品的灌装日期。与此同时,现行法律也对“早产奶”生产和销售规定了相应的罚则。《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也明确了,销售过期食品,商家应给予消费者10倍赔偿。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为何竟然遏止不住企业生产“早产产品”的冲动,根源又在于在打击和遏止类似行为上缺乏一个严谨的和常态化的执法。
以上述被曝光的三元核桃花生乳为例,工人一天至少要包装约10万罐“早产”饮品,可以让这些有危害风险的产品畅通无阻流入市场,当然就会给企业带来巨额的收益。每一天都会赚的盆满钵满,一年下来营利额就是天价,但被查处的“机率”却是无限小的,即使受到数万的罚款额只要违法生产几天也就“补”回来了。违法成本无限低,企业必然会有持续违法的冲动。就此,解决类似的“屡教不改”行为、违法违规的“早产食品”行为,有必要实施一个责任倒追机制。不仅应查处“时下”的“早产奶”,对于企业曾经生产的、流入市场的“一体追究”;其二,用技术和法律手段监管监控到企业的生产线。让企业的“打码”机在技术手段上打不出“早产标号”,或者,通过修订法律来提高处罚额度。一些屡屡出现的违法违规的“早产食品”问题,并不是整治不了,关键取决于决心。
本文标题:三元乳业早产奶为何屡教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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