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篡改病历将面临处罚
2012-12-29 06:22:09 来源:
医务人员不得有7类行为
1、超出执业范围实施医疗行为。
2、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3、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
4、故意使用与病情不相宜的诊疗技术和药物。
5、篡改、隐匿、伪造、损毁、抛弃病历资料。
6、收受患者、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财物。
7、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
本报讯(记者 唐江澎)医生擅自篡改病历将面临处罚;患方在医院拉横幅写大字报同样可能面临法律制裁。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明年2月1日起,湖南将正式实施《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权利,将引入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险等第三方机制,促进医疗纠纷的有效合理解决。
患方有权与医疗机构共同封存病例资料
据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唐世月介绍,2011年,湖南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尽管大部分医疗纠纷得到了合法合理的解决,但也有少数患者或其家属采取聚众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为切实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办法》规定要着力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建设,加强医患双方沟通,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唐世月表示,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此次《办法》出台的重要目的之一,以平衡医患双方权利与义务。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具有知情权、咨询投诉权及享受安全医疗服务的权利。患者在医疗过程中也应承担一定的义务,需遵守医疗秩序,尊重医务人员;如实向医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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