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过了5个多月了,可41岁的黄女士想起胎死腹中的那个胎儿,依然觉得悲从中来,“我老公那么大个男人,当时都差点哭出来了。”
去年,二婚的黄女士一心想要给初婚的老公生个孩子。今年3月,得知怀孕的黄女士想辞职在家养胎,却一直未果。直到7月底,才发现腹中的孩子已经没了心跳。黄女士觉得,这事单位也得承担一定责任。但律师说,现在维权,难度很大。
41岁的她怀上孩子
黄女士在市内某家传媒公司做发行员,离婚多年的她独自一人带着一个男孩,拉扯到15岁。直到去年,她碰到了现在的老公蒋某。
“我们两个都是苦命人。”早年,蒋某的父亲生病,他为了照顾家人,一直没考虑个人问题,后来又一心想为家里修一栋房子。等这些都做完了,蒋某已经42岁。
两人在今年2月份领了结婚证,根据条件,黄女士还能再生养一个孩子。半个多月后她到医院,准备做孕前检查。这次检查,给了她一个大大的惊喜:检查证实,她已经怀孕了。
“我这么大岁数了,一心盼着早点抱上自己的娃儿。”蒋某说,当时,自己真有点高兴得找不到北了。
考虑到妻子的年龄,再加上医生建议,回家后,蒋某就跟黄女士商量,别去上班了,辞职在家安心养胎。蒋某做装修工,一个月的收入有五六千元。
想辞职养胎被拒
黄女士干发行员已经6年了,对这份工作还是挺有感情,但这个时候,腹中的孩子才是第一位的。
“我向部门的直接领导提出辞职,但是一直没有批下来。”黄女士说,自己所在那个片区,人手一直紧缺,“领导也隐约地暗示我,如果就这么走了,工资就有可能拿不到。”于是,辞职的事情就这么拖下来了。
今年7月份,黄女士到医院进行例行检查,当时的情形她至今记忆犹新。“当时,来了好几个医生给我检查,说胎儿心跳很弱。后来,又来了一个老医生,说听不到心跳了。”最后,黄女士打了B超,证实孩子确实没有心跳了。
面对老公一家人,黄女士觉得愧疚不已,“老公给婆婆打电话的时候,婆婆当场在那边就气得晕倒了。”
黄女士觉得,单位应该对这次事故负责,“我负责的那个片区,范围很广,每天爬坡上坎,走路、骑车,很辛苦。我后来查了相关条文,妇女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要求其干重活的。”
应该一开始就维权
黄女士向单位提出赔偿,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昨天,重庆晨报记者联系了黄女士的直接领导周站长。面对记者,周站长的态度很强硬,什么问题都不愿意答复。
随后,记者也联系了重庆向前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向兵。听完了黄女士的情况,向兵很激动,“她当时就应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向兵说,按照法律规定,妇女在怀孕期间,单位是不能将其辞退的。也就是说,当黄女士向单位提出请假或辞职要求,而单位又没有批准,黄女士不去上班,单位如果将其辞退,她也可以通过劳动部门或者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现在,黄女士首先不能证明,孩子的死亡与自己的工作有直接的联系;甚至,连当时是否请假都没有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她当时就放弃了自己的权益。”向兵说,现在,黄女士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是非常困难的,“希望通过她这个案例,提醒其他的育龄妇女,一定要对自己的权益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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