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致胎儿死亡 产妇起诉索要死亡赔偿金
2012-12-19 10:03: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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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份,怀胎十月的年轻妈妈黄剑华来到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分娩,却在次日产下一个死婴,伤心欲绝的她愤而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鉴定认为,医院的诊疗过错与胎儿的死亡存在较密切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对此,医院并未提出异议。
但在庭审过程中,医院提出,胎儿尚在母体就已经死亡,无民事权利能力,因此无须赔偿死亡赔偿金。
对此,律师称,胎儿权益保护问题确实是法律上的一个盲点,但套用法理,胎儿虽然没有独立人格,但它的生命健康还是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胎儿的死亡赔偿要求,应当酌情考虑。
彭真的嫂子、哥哥及母亲希望讨个说法(翻拍)
产下死婴医院被指有责任
2011年的3月7日,对赣州市于都县黄剑华、彭真两夫妻来说,是一辈子都难以磨灭的伤痛。
这天凌晨3时30分,已到预产期、腹痛4个多小时的黄剑华来到于都县人民医院住院生产。
医护人员在3时30分、6时、8时、12时、15时、17时分6次对黄剑华进行了检查,并在《分娩进行记录》上对胎心音等检查情况进行了记录。
黄剑华称,其间自己一直向医护人员反映腹痛难忍,但未能得到相关人员的重视。
23时45分,黄剑华感到腹中胎儿不动了。经过检查,“胎心音为0”。第二天上午,黄剑华产下了一个死婴,并被告知“胎儿脐带严重扭曲伴绕足”。
愤怒的彭真把质疑的矛头指向于都县人民医院:“20多个小时,产妇说腹痛,为什么没有采取应变措施?为什么不采取剖宫产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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