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已获新农合报销,能否再获侵权人赔偿
2012-12-13 13:13:04 来源:
【案情】
2011年10月2日22时35分,被告唐德章驾驶丁昌福所有的豫NJ4678号轿车将韩林驾驶的豫NBM220号摩托车撞倒,致使原告韩林摔倒在地造成重伤住院至今,乘坐摩托车的马新也被摔倒在地。被告唐德章弃车逃逸,致使马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认定被告唐德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另豫NJ4678号轿车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豫NBM220号摩托车在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唐德章、丁昌福、赔偿原告韩林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共计80000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判】
对于原告韩林在商丘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费用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已从梁园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过,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梁园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故韩林对自己的损失,包括已获新农合报销部分的医疗费,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本文标题:医疗费已获新农合报销,能否再获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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