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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住院被烫伤 家属告医院调解获赔偿
2012-12-13 03:59:57 来源:

本报讯(记者陈霞)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刘某住院期间双脚被烫伤,5年后刘某去世,其家属将兰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简称市三院)起诉到法院,要求院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12月11日,在兰州中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市三院给付刘某家属医疗费2600元、经济补偿费2万元,并免去刘某在该院住院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

2005年2月,刘某因交通事故入住市三院,被诊断为急性应激性障碍。住院期间,刘某双脚被电暖气烫伤,市三院将刘某转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烧伤科治疗,治疗21天后又回到市三院继续治疗,后出院回家。2007年2月,刘某因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右足溃疡、右足慢性骨髓炎在市三院住院治疗,但一直未治愈。2010年11月,刘某去世。刘某的家属认为,市三院作为精神病专科医院负有对患者履行特殊的诊疗和保护义务,刘某在住院期间双脚被烫伤,且对其脚伤延误治疗,对该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在一审时,市三院提出,患者是烫伤被治疗好之后出院的,因此患者的去世和医院没有任何关系,医院不应承担责任。2011年11月,七里河法院一审驳回了刘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刘某的家属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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