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药监局对五个严重违法广告药械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
2012-12-10 15:41:15 来源:
中国质量新闻网消息 为加强药械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械广告行为,确保药械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决定对在湖北省部分媒体发布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国家机关、专业机构或专家、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舒筋活络丸(生产企业:辽宁华源天利药业有限公司)、人参再造丸(生产企业: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根痛平胶囊(生产企业:内蒙古惠丰药业有限公司)、冠脉宁胶囊(生产企业: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风痛康膜走珠器(生产企业:成都牧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五个严重违法药械广告,采取暂停销售行政措施。
一、暂停上述药械在湖北省行政辖区内的销售,请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落实;
二、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负责上述药品的抽验;
三、责令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时段,按照省局《关于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药品广告更正启事有关要求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7]404号)及《关于对严重违法广告药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补充规定的通知》(鄂食药监函[2008]134号)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药品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天。
四、责令发布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版面或相同时段发布更正启事,且连续刊播不得少于3天;
五、违法发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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