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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妇产医院误治事件与患者和解 院长不愿认错
2012-11-27 13:32:20 来源:

开封妇产医院误治事件与患者和解 院长不愿认错

  记者自河南开封妇产医院获悉,此前在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的开封妇产医院误诊事件,目前医患双方已达成和解。但院方拒绝透露双方达成和解的内容,同时不愿承认医院对患者的诊治有误。

  据报道,2011年12月13日,开封市民因没有来例假到开封市妇产医院就诊。经B超和相关检查,院方诊断为:闭经。并给她开了“黄体酮”等药物口服。2011年12月26日,朱女士因“仍未来例假”到该院再次就诊,该院闫金凤医师给予“调经活血片”治疗。随后几天,朱女士一直在服用。

  由于在开封妇产医院治疗效果不佳,朱女士于2011年12月29日到开封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开封市妇幼保健院通过相关检查发现:朱女士已是5周宫内孕。这时,朱女士才明白自己没有来例假的原因。2012年1月4日,朱女士第三次到开封妇产医院就诊,通过B超检查发现:宫内早孕,活胎。

  经过两家医院检查确认自己怀孕后,朱女士高兴的同时突然又感到担忧:因为从2011年12月13日第一次到开封市妇产医院就诊,到12月29日,自己怀孕期间一直在服用开封妇产医院闫金风医师为她开的“黄体酮”与“调经活血片”等药物。而“黄体酮”属于性激素类药物,孕妇应当慎用,“调经活血片”则属于孕妇忌服药物。由此,朱女士忧心忡忡,之后多次找到开封妇产医院反映此问题,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该院并没有给朱女士一个满意的处理结果。

  随后,开封妇产医院与朱女士将此案提交开封市医学会申请医学鉴定。今年4月初,开封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开封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如是写道:“……闭经诊断治疗前应首先查尿HCG或血HCG排除妊娠。2011年12月13日市妇产医院B超:子宫肌层回声欠均匀,内膜显示欠清楚,未引起重视。”

  “2011年12月26日,第二次就诊时停用黄体酮胶囊9天,月经仍未来潮,仍未检查尿HCG或血HCG以及B超检查,造成朱女士误诊。给予调经活血片治疗。朱女士服用调经活血片为停经13周内,为胎儿发育敏感期,停经4~8周为胎儿发育高敏期。调经活血片为孕妇忌服药物(见说明书),孕期应用存在不安全因素。从优生角度建议终止妊娠。开封市妇产医院虽然在朱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目前未发现母体损害及胎儿畸形证据。但从优生角度建议中期妊娠引产。……”

  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中有关规定: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开封市妇产医院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开封市医学会刘副秘书长指出,朱女士现年32岁,属于育龄妇女。育龄妇女出现停经到医院看病时,医院首先要检查是否怀孕,这是常识。不明白为什么老医生怎么会犯这种低级错误。

  开封市卫生局医政科李科长告诉记者,开封市医学会医学鉴定出来后,医患双方曾接近达成协议,院方同意赔偿患者16万元。但在双方准备签订协议时,开封妇产医院开始反悔,否认自身有错,并将此案提交河南省医学会申请医学鉴定。开封妇产医院医政科张科长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辩称,院方的诊治并没有错,“黄体酮”也有保胎作用。

  近日,记者从开封市卫生局医政科了解到,河南省医学会关于此案的医学鉴定书已完成,省医学会的医学鉴定结果是:开封妇产医院存在误诊误治问题,但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没有作出最后的认定。开封市卫生局医政科李科长解释说,河南省医学会之所以未对此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作出判断,原因在于孩子没有出生。如果孩子出生后有问题,那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还要再做鉴定。

  面对省市两级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开封妇产医院又持何种态度呢?开封妇产医院院长周静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始终不愿承认医院在朱女士的诊治上存在错误。周静院长反复对记者说,问题已经解决,她已不想再面对这一问题。

本文标题:开封妇产医院误治事件与患者和解 院长不愿认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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