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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召回隐患药品应从重处罚(图)
2012-11-13 08:45:31 来源:

对待药品制假企业,再怎么严厉处罚也不为过,最好是把它们罚个倾家荡产,再也没有资本重抄旧业。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该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指出了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主要情形,还对当事人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主要情形进行了界定。

其中,“从重处罚”的主要情形包括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等;“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包括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或者违法使用原料,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等。

事实上,发现药品隐患不召回要重罚,这早在2007年8月便有相关规定。当时,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其中,特别对不良药品、医疗器械的召回,作出规范化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和2007年时公布的细则相比,此次新近印发的规则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等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和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界定要更加清晰。以前的细则只是笼统地说药品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就应召回,而规则明确指出了针对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的药物造假的,一律从重处罚,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说,这是一大进步。

造假药的行为本...

本文标题:不召回隐患药品应从重处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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