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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012-11-08 09:33:40 来源:

生意社11月8日讯 国食药监法[2012]306号 2012年11月0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和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培训,切实落实到执法工作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11月2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准确适用《行政处罚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所享有的自主决定权。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实体规则 第五条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的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处罚。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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