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投诉举报的药品 要上报省物价部门
2012-10-31 03:12:12 来源:
市民如有意见,请于11月5日前实名反馈书面意见;联系方式: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公益事业价格管理处,邮编510040。
对半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30%以上的药品、被投诉举报的药品等,要提出应对措施或调价建议上报省物价部门。
昨日,省物价局在官方网站公示了《关于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采集报送管理的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并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对各地级市药品及药品原材料价格上报进行了规定,希望通过报送管理,及时了解市场实际价格变化等情况,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的药品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平价药店每月上报药价
办法要求,经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药品平价商店为药品购销价格等信息的定点报送单位。药品及原料药价格等信息实行定期报送。
药品平价商店平价药品价格信息每月报送一次,于每月的5日前完成;属国家基本药物和广东省增补按基本药物管理的药品价格信息,以及原料药价格信息,每半年报送一次,于每年的8月和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其余药品每年报送一次,于次年的3月底前完成。
价格波动较大药品要上报
办法强调,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做好基本药物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加强跟踪核查,每半年抽查一次上报结果。
对半年内价格上涨或下跌30%以上的药品;被投诉举报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与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差异超过35%以上的药品;购进价格变化幅度较大的原料药品种,以上情形之一的药品或原料药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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