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12-10-05 08:07:40 来源:
2010年7月,徐小姐大学毕业后,与大连市某外贸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月薪4000元,工作一直都挺顺利。
今年6月,徐小姐突然感到腹部不适,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肝癌中晚期,当日即入院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徐小姐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
可是,公司在8月末的时候向徐小姐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徐小姐续签劳动合同。公司的做法让徐小姐很伤心。她认为,虽然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很快就要到期了,但自己目前正身患重病,公司却雪上加霜,要终止劳动合同,真是没有一点儿人情味儿。徐小姐委托家人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对徐小姐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
本案中,徐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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